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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有哪些?
列报,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。在财务报表的列报中,“列示”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、利润表、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,“披露”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。
什么是财务报表列报?
列报,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。在财务报表的列报中,“列示”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、利润表、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,“披露”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。
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:
(一)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
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,遵循基本准则、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,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。
(二)列报基础
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,企业管理层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评价,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市场经营风险、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、偿债能力、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。
(三)权责发生制
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,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其他财务报表。
(四)重要性和项目列报
关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是单独列报还是合并列报,应当依据重要性原则来判断。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,一般可以合并列报,但是对其具有重要性的类别应该单独列报。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,还适用于附注。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,应当根据所处环境,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。
(五)列报的一致性
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,不得随意变更。在以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,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是可以改变的:
(1)会计准则要求改变;
(2)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,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、更相关的会计信息。
(六)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
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,资产和负债、收入和费用不能相互抵销,即不得以净额列报,但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下列两种情况不属于抵销,可以以净额列示:
(1)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,不属于抵销。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,表明资产的价值确实已经发生减损,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,才反映了资产当时的真实价值。
(2)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净额列示,但具有重要性的除外。
(3)非日常活动的发生具有偶然性,并非企业主要的业务。从重要性来讲,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,更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,也不属于抵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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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
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,遵循基本准则、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,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。
(二)列报基础
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,企业管理层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评价,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市场经营风险、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、偿债能力、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。
(三)权责发生制
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,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其他财务报表。
(四)重要性和项目列报
关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是单独列报还是合并列报,应当依据重要性原则来判断。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,一般可以合并列报,但是对其具有重要性的类别应该单独列报。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,还适用于附注。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,应当根据所处环境,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。
(五)列报的一致性
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,不得随意变更。在以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,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是可以改变的:
(1)会计准则要求改变;
(2)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,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、更相关的会计信息。
(六)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
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,资产和负债、收入和费用不能相互抵销,即不得以净额列报,但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下列两种情况不属于抵销,可以以净额列示:
(1)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,不属于抵销。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,表明资产的价值确实已经发生减损,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,才反映了资产当时的真实价值。
(2)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净额列示,但具有重要性的除外。
(3)非日常活动的发生具有偶然性,并非企业主要的业务。从重要性来讲,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,更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,也不属于抵销。


